(2014年1月16日四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59白菜专区论坛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如实、及时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不超过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5%;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1/3以上。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按照一个二级学院(教学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模式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人。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干部和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和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二级部门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学院应率先实行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院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教代会的代表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政和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成员不超过25人。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院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院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出,经院党委研究确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在5—7人之间,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和院工会的协调下,制定工作章程和年度计划,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五)教代会和院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59白菜专区论坛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