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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59白菜专区论坛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8 14:08:48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二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重大决策应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重要指示,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3.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重要措施,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工作报告,党委委员涉及全面政策、原则问题的讲话稿。

5.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双高建设、职教本科建设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年度追加预算30万以上情况的审定;招标方案(基建类100万元及以上,设备类50万元及以上,软件、课程类及其他30万元及以上)、重大及特殊采购项目的审定;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审定。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市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疫情防控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考核。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引进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聘请产业教授,推荐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选。

(五)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委请示汇报,结合学校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十)严格执行上级党委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十一)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决策的协商

第四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校领导和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对个别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审议。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五条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五章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但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党委会议题,提出议题安排建议,按程序报书记同意后,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部门、汇报人做好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上会材料应当提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议题材料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由议题提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于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下午4点前送党委办公室复核,报书记审批后列入议题。议题材料应当简明扼要,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外,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左右。

第十条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向党委汇报会议精神的,根据工作需要,有的可列入党委会议题,有的可通过党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送各位委员;不需要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但应当向党委委员汇报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通过党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送各位党委委员分别征求意见。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十一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讨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党委委员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并严格控制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尤其是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会议结束后3天内形成党委会纪要,由书记签发,印发党委委员。

第六章议事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或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门的,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审签上报;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按照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九条建立党委会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反馈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任务要求、落实时限,以党委会决定事项督办单形式分送相关院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条由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决定事项梳理汇总、落实责任、建立台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定期形成党委会会议决策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针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党委会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第七章议事决策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但在上级党委决定改变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须符合党委会决定精神。

第二十二条召开党委会,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党委会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59白菜专区论坛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技术学院党字〔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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